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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原材料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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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原材料检测管理的通知
闽建建[2013]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公正性,推动检测质量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各方正当利益,确保主体结构安全,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现就加强主要建筑原材料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试验样品真实性
  (一)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见证单位见证取样时应核查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并到生产厂家网站搜询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真伪。
  (二)取样和送检
  钢筋双倍复检、水泥取样前产品购买方应提前通知生产厂家(经销商)指派人员参与取样、送检的旁证。在抽取水泥试验样和钢筋双倍复检试验样时,应同时抽取封存样。
  1.水泥封存样的取样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要求,水泥试验样和封存样应在检测机构的旁证下分样包装,且经委托和见证单位共同签封。
  2.钢筋封存样与双倍复检样数量一致且必须在同一根钢筋上取样,且经委托、见证单位和钢筋生产厂家(经销商)、检测机构共同签封。
  3.当钢筋为带肋钢筋时,样品表面应有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
  4.样品签封可为单位公章、项目部印章或签字。
  5.钢筋、水泥试验样和封存样在见证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检测机构。
  (三)样品复核
  检测机构收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出厂合格证,并核对样品、出厂合格证与委托单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检测机构不得收样:
  1.产品无出厂合格证的;
  2.截取的带肋钢筋样品上没有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或标识与委托单或出厂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
  3.委托单的水泥厂家(品牌、商标)、品种、强度等级、批号等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的;
  4.委托单的钢筋厂家(品牌、商标)、品种、级别、规格、批号等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的;
  5.水泥送检或钢筋双倍复检时无封存样,或封存样不符合要求的;
  6.样品签封不符合要求的;
  7.水泥试验样和封存样在送至检测机构前已分开包装的;
  8.检测类型为见证检测,送检时无见证人员见证的
  (四)样品异议处理
  当购买方未通知生产厂家(经销商)指派人员参与取样、送检的旁证时,若生产厂家对光圆钢筋重量偏差试验样或水泥试验样、封存样有异议且施工现场尚有相应批次钢筋(水泥)产品时,由委托、见证单位和生产厂家共同重新抽取试验样并签封后送至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重新送检的检测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认定原试验样有误。
  二、严禁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工程
  检测机构应允许生产厂家等利害关系人对试验过程进行旁证。当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样品留置时间
  检测机构应将封存样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试验样留置不少于40天,留置时间从相应批次水泥(钢筋)检测报告上传到“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时间开始算起,若有关单位等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相关样品应留置到检测鉴定结论出来后方可处置。
  (二)结果告知和材料现场封存
钢筋、水泥经检验(复检)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出具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在收到检测机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厂家(经销商),并将相应批次的钢筋或水泥封存在施工现场,不得使用。
  (三)检测鉴定
  利害关系人如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得知检测结果后7天内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测鉴定或提起民事诉讼。
  (四)不合格材料退场
  检测结论最终判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将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水泥退场,并做好相应退场记录,严禁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工程。
  三、监督检查与处理
  (一)不合格材料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自动实时发送的钢筋、水泥检测结果不合格信息时,应立即责令责任单位暂停使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原材料;检测结论最终判定为不合格的,还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要求,分别按已使用和未使用两种情况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同时应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原材料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上定期公示检测结果不合格钢筋、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对公示的不合格钢筋、水泥生产厂家的监督抽查抽测力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测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建〔201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5日